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发包单位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实行直接发包的,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筑法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承包。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允许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注意总分包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责任问题。